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申报及运作指引(2025年9月版)
         设区市政府择优明确一家市属国有企业作为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发起人(以下简称“基金发起人”),牵头负责与省级母基金公司开展基金申报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修订】(二)存续期限

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一般不少于5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8年,投资期不得延长。

(三)出资比例

省级母基金在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中出资比例不超过25%。各级政府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50%。

(四)投资模式

1.投资方式包括通过设立产业子基金投资或直接投资项目,直接投资项目金额一般不超过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30%。

2.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在单个产业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产业子基金规模的30%,对单个直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20%。

【修订】3.产业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单个产业子基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鼓励设立规模5亿元以上的产业子基金;南京、苏州、无锡、常州产业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鼓励设立规模10亿元以上的产业子基金。

【修订】(五)投资方向

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1650”产业体系,“10+X”未来产业体系,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明确或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的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

(六)投资地域

1.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应当注册在江苏省内。

【修订】2.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投资于江苏省内的金额不低于各级政府出资总额,且直接投资部分中江苏省内企业金额占比不低于70%;产业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的金额占比不低于70%。

【修订】3.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投资江苏省内企业:

1)直接注册登记在江苏省内的企业;

2)投资后将注册地迁往江苏省内的企业(迁注册地行为发生在基金存续期内);

3)通过设立子企业形式将主要生产基地、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等落户江苏省内的企业(确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4)被江苏省内注册登记企业收购的企业(控股型收购,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本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其他基金(关联基金)投资江苏省内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80%纳入投资认定范围。

关联基金纳入认定范围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产业子基金纳入认定范围的金额;且本产业子基金直接投资江苏省内企业金额不得低于省内各级政府出资总额。

5.本产业子基金的关联基金可纳入计算的投资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

2)投资行为发生在本产业子基金投资期内;

3)投资方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方向,且应符合省级母基金投资领域目录;

4)如基金管理人在战新基金集群内管理了多支基金,对每一个符合要求的投资行为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6.计算加分项:本产业子基金直接投资省内企业,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返投认定金额按本基金投资金额的150%计算;本产业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在境内外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返投认定金额按本基金投资金额的200%计算。

【修订】7.积极吸引国家级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央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海外主权基金、国际知名投资机构、产业龙头企业参与基金出资或管理,出资比例较高或作为第一大出资人的,返投金额认定在上述框架内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可将与本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机构(关联机构)在管基金投资江苏省内企业的纳入认定范围(中央企业、产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江苏省内企业的,也可纳入认定范围),折算比例和相关要求参照本条第45款对关联基金要求执行。具体认定计算方式在基金组建方案和合伙协议中约定明确。

(七)管理机构

1.基金发起人牵头设立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出资设立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或参与出资设立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普通合伙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5%,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3,委派1名董事和1名高级管理人员。

2.对采用有限合伙制的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其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且不低于500万元

【修订】3.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基金投资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1)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团队建设,配备与申报基金规模相匹配的专职管理团队、专职合规团队,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尽调、财务尽调和法务尽调的能力;业务尽调人员应当具有产业背景和相关行业投资经验,财务尽调、法务尽调人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公司律师等专业资格,相关工作经验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2)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风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风险管控机制安排,严格防控基金资金安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法律合规、廉洁纪律风险。

(八)投资决策

【修订】1.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派人数超过半数,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派1名,并对产业子基金遴选或直投项目投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资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组成人员经基金合伙人(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九)管理费

【修订】1.投资期管理费以基金实缴规模为计提基数,退出期管理费以项目(子基金)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2.投资子基金部分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0.5%/年,直接投资项目部分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1.5%/年。

3.建立管理费追溯调整机制,投资期满,基金未投资的资金应退还并做减资处理,多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留抵退出期的基金管理费。

(十)门槛收益与业绩报酬

门槛收益率为年化2%~5%,管理机构业绩报酬不超过超额收益的20%。

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指引

(一)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产生,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遴选工作,制定匹配基金特点的管理机构遴选标准,相关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条件:

1.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修订】2. 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头部机构或细分行业领域头部机构(近三年曾在相关榜单中列入早期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国资投资机构、细分行业领域前50强,相关榜单由省级母基金负责解释和动态管理)

3.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与所管理基金规模相匹配;

4.对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产业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且不低于500万元;

【修订】5.具备良好的募资能力和退出业绩。机构及/或其控股子机构管理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且有与本基金规模相匹配的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基金规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直投企业中至少已有10个通过IPO、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且实现保值增值;

【修订】6.具有专业稳定的团队。机构全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0名专门从事基金管理、项目投资业务,其中至少5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有专职的合规团队。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7.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体系。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财务管理机制等;

【修订】8.管理机构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最近3年无被金融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无严重失信记录。

【修订】积极吸引中央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大型金融机构旗下全资、控股且实际控制的管理机构参与遴选,中央企业、产业龙头企业或大型金融机构相关出资主体在本产业子基金中出资不低于25%的,重点考量可为我省引进的资金和产业资源,可适当放宽上述第2、5条要求。

(二)遴选程序一般包括:

1.发布公告。制定并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和申报指引; 

2.材料初审。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内容全面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申报方案,确定初选机构名单;

3.尽职调查。对初选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着重对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历史业务、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法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4.专家评审。组织评审专家组全面审查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通过听取尽职调查汇报、申报机构现场问询等方式,进行综合性判断和评分,确定候选管理机构名单;

5.决策流程。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决策流程后确定遴选结果;

6.结果公示。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管理运作要求

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运作应根据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及省级母基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并应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一)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投资领域目录,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和产业子基金应当按照投资领域目录开展投资。

【修订】(二)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在产业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委派一名委员,该名委员参与产业子基金投资决策,并对产业子基金资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产业子基金50万元及以上的划款指令原则上须经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盖章或授权该名委员签字后方可执行。

(三)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投资产业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应当报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前置审查。产业子基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应当报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前置审查。产业子基金所有投资项目须由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是否符合投资领域目录。

(四)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托管机构由公开遴选产生,经基金合伙人(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省级母基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定期更新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六)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编制报告报送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

1.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基金季度管理报告,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出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出资需求计划、基金估值报告和估值依据;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

(七)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对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进行考核评价;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对产业子基金进行考核评价。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每年实际计提管理费金额为当年应计提金额的80%,剩余的20%中,每年应计提金额的10%与当年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当年考核评价等级为差的不予计提;另外10%在基金清算时一次性计提,基金清算时未完全收回本金的不予计提。具体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分别由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新增】(八)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管理团队的人员薪酬、日常办公经费、聘请第三方开展投资尽调等费用。不得在基金中列支应当由基金管理费支出的费用。

【新增】(九)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拟投资标的开展全面系统的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对拟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项目企业团队、行业及市场、产品及技术、客户及合作伙伴、竞争状况、财务、法务等;对拟投资子基金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基金方案政策目标、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业绩、出资人情况、项目储备情况、投资决策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等。

【新增】(十)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决议要求,对项目开展投资。对拟投项目签署投资协议前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新增】(十一)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已投项目加强投后管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走访、财务和经营信息跟踪等,及时掌握项目经营发展情况,控制投资风险。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新增】(十二)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所从事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

【新增】(十三)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产业子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工作人员全周期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廉洁从业培训和教育。

(十四)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对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运作情况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对产业子基金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省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可进行全面复查或抽查。

【修订】(十五)省级母基金可依法依规实施提前转让退出和超额收益让利。省级母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收到本金和门槛收益以上的分配资金可适当给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其他出资人让利(不含各级财政部门和省内国有企业),让利比例不超过60%,申请让利方案应在基金组建方案中明确,并履行相应决策流程。

【新增】四、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申报试点

支持南京江北新区、苏州工业园区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试点发起设立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经属地设区市政府批准后依程序组建。按照设区市基金发起人组建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的流程和要求执行。

以上单位发起设立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在“一、设立要求”“二、管理机构遴选指引”“三、管理运作要求”按照设区市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的上述要求执行。

五、申报方式

(一)请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申报工作。登陆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网站(www.jseifof.com“基金申报”模块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附件要求准备详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汇编成册,相关用印、格式、封面和装订要求详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汇编用印后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邮箱baiyf@govtor.com。

联系人:白一帆 025-85529936

            顾钟毓 025-85529942





附件: 设区市产业专项母基金申报材料说明(2025年9月版)